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巴亚苏拉,男,1992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92********,中专文化,无业,无前科。捕前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嘎查**组。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亚苏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巴亚苏拉在赤峰市新城以及赤峰市松山区,多次使用被害人郭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取郭某某人民币合计405160元。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巴亚苏拉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使用被害人呼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呼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呼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巴亚苏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亚苏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萍
检察员:李 超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巴亚苏拉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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