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于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巫某某途经惠阳区**镇**村**围**号门前时,发现门前停放一辆白色小轿车(车牌粤S*****,车主唐某某),见四周无人,于是上前用手拉车门,发现车门没有上锁。之后,被告人巫某某进入车内,将驾驶位的门边上的钱包内的1200元左右,驾驶座椅后面的一个灭火器,车内的行车记录仪一起盗走,离开现场,随后将记录仪和灭火器丢弃在路旁。
2020年5月11日17时30分,公安机关在**镇**村将被告人巫某某抓获,并在巫某某身上缴获被害人唐某某被盗现金11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巫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巫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强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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