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未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巫某某与妻子欧某某吵架,欧某某闹离婚且离家出走,巫某某多次劝欧某某回家无果。同年9月2日1时许,巫某某在大岭街道古湖新村三巷**号二楼出租房时,与欧某某在微信上再次发生争吵,巫某某便从厨房搬出一瓶罐装有煤气的煤气瓶到被害人巫某甲、巫某乙、巫某丙(均系巫某某的子女)的房间,拿出打火机,不顾三被害人的安全,打开煤气阀门释放煤气,扬言要点火自杀,并录制视频发送给欧某某,要挟欧某某回家。房东肖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多次想上前阻止,均被巫某某欲点火自杀所吓退,后欧某某及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巫某某抓获归案。经检查,巫某乙、巫某丙属有害气体中毒。2020年11月25日,巫某某取得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欧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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