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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78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在肥东县**镇**居委会**组张某某家附近,被告人巫某甲与巫某乙在闲聊中因口角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巫某乙两侧肋骨受伤。2020年8月3日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巫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巫某乙的陈述;3.证人樊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图片;6.被告人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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