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巫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5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栋**门**房。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巫某甲饮酒后驾驶粤MF**号小车乘载巫某乙及一杨姓朋友从梅江区西阳镇出发回梅县区**住家,途经梅州市区梅水路路段时,被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西阳中队民警依法查获,并在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当场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巫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
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案件照片等书证;2.证人巫某乙、范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芳
检察官助理 赖淑新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
被告人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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