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巫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早上,被告人巫某甲驾驶闽G*****号五菱牌小客车由宁化县城郊镇政府门口出发沿国道356线往清流县嵩口镇方向行驶。5时55时许,被告人巫某甲驾车途经宁化县城南工业园转盘往清流方向100米左右路段时,未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李某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坐人朱某某、罗某某重伤二级、张某某轻伤一级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巫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交警出警。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巫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报警登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情况说明、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被告人巫某甲提供的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人李雪老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殡葬书、宁化县医院出具的人体伤、亡简图、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回函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李某乙、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酒精测试等;7.卡口照片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甲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益彬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巫某甲现羁押在宁化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