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巫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巫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巫某乙曾因赌博,于2002年被句容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600元;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巫某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在本市京口区中山东路255号悦都浴场,容留卖淫女张某某、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向他人卖淫3次。
2019年4月23日、4月25日,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支付宝账单及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 励
检察官助理:荆 骏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巫某甲、巫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5111****、1865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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