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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社区**组被告人巫某某家中查获其持有的一把长约1.4米,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把,并挡获被告人巫某某。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为非法持有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巫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巫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娟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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