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巫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8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因涉嫌转移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转移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开始,黄某某(已判刑)在其居住的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洪湖新区北二巷*号附近,3次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古某某。同年5月29日19时许,黄某某通过安装在家中的视频监控发现周围有便衣警察在蹲守,遂通过微信将该情况告知温某某(已判刑,系黄某某的公公)并让温将家中存放的毒品扔掉,随后由被告人巫某某(系黄某某的婆婆)将毒品扔到了隔壁北二巷*号的天台上。至22时许,温某某在负责蹲守抓捕黄某某的惠东县公安局民警多次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仍拒不开门,民警遂叫来开锁师傅将门打开,温某某见状即手持菜刀砍向民警,导致民警郑某某与钟某某受伤(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温某某被民警制服,当场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并在北二巷*号的天台上缴获毒品一批(其中氯胺酮272.34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 MDMA >4.21克、尼美西泮3.6克,“808”粉剂811.04克)。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将巫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为他人转移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转移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9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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