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9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巫某某使用昵称为“偏爱***”的微信号wu*********1314在“情人节泸州老凤祥饰品选货群”中发布虚假广告,称其朋友在卖口罩,要买口罩的可以加微信,并附上昵称为“红**”的微信号wx*************9h22二维码。为此,被害人易某某、缪某某分别通过扫描该微信二维码添加了被告人巫某某使用的昵称“红**”微信号,并先后向其转账580元和3000元。被告人巫某某收到转款后将两被害人的微信拉入黑名单,并将诈骗所得予以个人挥霍。
被告人巫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14时许在泸州市纳某某**镇**村**社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易某某、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作案手机、被告人巫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易某某、缪某某陈述、微信截图、手机号码及微信绑定信息查询、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截图、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巫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已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巫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欣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6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手机1部;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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