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巫某某诈骗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原系宝鸡市**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师。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巫某某沉溺网络赌博后为筹集赌资翻本,于2020年5月16日、17日,利用其担任宝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师的工作便利,谎称代公司收取客户装修款,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现金共计30800元;同年5月18日,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18000元;同年5月18日、20日,再次采取上述手段,在本市金台区陈仓路北口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23500元。

综上,被告人巫某某诈骗数额共计723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020年5月23日,巫某某交给润宅公司现金10000元,其余赃款至今仍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赵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任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 辨认笔录等;

5.​ 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博

检察官助理:撒晓宁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