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03号
巫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4时许,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本市东城街道火炼树**路**巷**号门口,发现被害人邓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捷圣牌电动车较新,遂想据为己有,随即将该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626.00元。
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城街道牛山新账篷街抓获被告人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车辆,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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