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巫x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x海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1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巫x海和被害人张某某在普宁市**街道普宁国际商品城“h。use酒吧”888号包厢发生纠纷并打架,被告人巫x海用一个塑料麦克风话筒底座砸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一下,致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受伤流血。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事后被告人巫x海家属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破案经过、现场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3.证人袁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巫x海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x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x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x旋
检察官助理 卢x县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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