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14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巫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村西区**巷*号**便利店内,提出购买香烟一包,店员刘某某将一包芙蓉王香烟拿给其,被告人巫某某接过香烟后,从口袋掏出一把枪状物威胁被害人刘某某,要求刘某某交出店内现金。刘某某以找不到收银柜钥匙为由进行拖延,巫某某见无法抢得财物便逃离现场。2020年4月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上围园新村**街*号将被告人巫某某抓获归案,作案工具和香烟未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昕颖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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