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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二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龙川县****酒楼三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1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6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巫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凌晨1时、2019年6月23日凌晨1时、2019年6月24日凌晨1时,被告人巫某某先后共三次在龙川县**镇**酒楼三楼111房,为吸毒人员魏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场所。2019年7月24日15时,巫某某主动向河源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管教民警坦白自己容留魏某某吸食毒品冰毒的事实。2019年8月16日,龙川县公安局对巫某某执行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抓获经过、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2.证人魏某某、徐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巫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珊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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