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4********,初中文化程度,系**深圳分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暂住本市龙华区**栋**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9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K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观澜观光路桂花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表、行车轨迹卡口信息等;2.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琇蕙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