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镇**社区**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巫某某醉酒后驾驶皖B5****号牌小型轿车,带着女友耿某某及其女儿从无为市**镇**行政村**村至**镇**行政村**自然村老粮站。当晚23时许被告人巫某某与耿某某在黄湾自然村老粮站附近发生争吵,耿某某报警,无为市公安局姚沟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时发现被告人巫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姚沟派出所,并通知无为市公安交警大队高沟中队。9月28日0时34分许,无为市交警大队高沟中队民警对巫某某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41mg/100ml。2019年9月30日,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巫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4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暂不收押通知书、出警记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赵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艳燕
检察官助理:沈 洁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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