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5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住原籍。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巫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MM****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梅江区环市路47号前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粤B6****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巫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在客都骨科医院对巫某某、吴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6mg/lOOml;吴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胡小芬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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