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海渊镇**。2019年8月1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3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400元。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巫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18**),至中山市南头镇**处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巫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2020年5月 27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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