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岐岭镇黄塔村万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3时10分,在本市塘厦镇大坪村委嘉富商业广场社会停车场路段,被告人巫某某驾驶“粤S5T****”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其车辆停放处倒车驶入停车场过道时,该小型轿车的左侧车身及右侧车身分别与停放在其车后方被害人周某某的“粤BF74886”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及被害人覃某某的“湘NDP956”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的车尾发生碰撞,由此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巫某某驾车停放在过道当中,人则在其车内驾驶位处睡觉至执勤人员到达现场。事后巫某某对两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经检验鉴定,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巫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到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2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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