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 2020年11月1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1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01时许,被告人巫某某介绍并接送卖淫女何某某、“某某” 二人到宁远县舜陵街道莲花社区银捷宾馆8136房间进行卖淫,何某某与房客陈某某、“某某” 与房客朱某某以300元每次的价格在银捷宾馆8136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巫某某从中获利60元。
被告人巫某某2020年11月11日凌晨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刑事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