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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以邮寄方式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巫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牌农用正三轮摩托车,为金源煤炭加工厂送煤球至烟叶种植户家中后返程途中,由东往西从宁化县水茜镇**村往水茜镇**村方向行驶,途经宁化县水茜镇**村**路路段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翻落到路外农田,造成乘坐在车辆后斗的被害人巫某甲当场死亡以及乘坐在驾驶位旁的被害人雷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巫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2020年5月28日,经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30日,金源煤炭加工场负责人邱某某与被害人巫某甲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邱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巫某甲家属人民币245800元,该调解协议于2020年5月8日经宁化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被告人巫某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巫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的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报警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水茜镇棠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记录、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伊世海

检察官助理:王天祥

                                   

 2020年7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8********。

2.随案移送交通事故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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