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巫某华,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持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1月5日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巫某华驾驶赣B*****小型轿车行驶至X***线*km即赣州市赣县区**镇**村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陈某耀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耀当场死亡及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B*****小型轿车痕迹符合车辆前部与直立状态的人体碰撞接触形成,被害人陈某耀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巫某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巫某华于2020年10月25日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并等待民警处理,经民警口头传唤于2020年10月25日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巫某华由其近亲属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已给付被害人近亲属经济补偿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菠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巫某华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华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巫某华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散卷材料*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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