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巫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悬挂粵A*****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中由南往北超速行驶,在东湖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撞到行人汤某某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巫某某受轻伤二级。经认定,巫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双方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巫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巫某某证言;
3.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车速分析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事故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忠华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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