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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1时43分许,被告人巫某某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杏林北路中国建设银行路段时,与行经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巫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交警部门经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技术鉴定后认定,被告人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巫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6.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巫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期间内择以刑罚,可以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艺娟

检  察  官:李晓兰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4.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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