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巫某某,曾用名巫扬鹏,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万安县**镇**小区*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水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生,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54********,汉族,初中文化,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万安县**镇*桥*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万安县科协科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万安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季平,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万安县芙蓉镇光明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海峰,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戴某某、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4日万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巫某某、廖某某和曾某某商议参照光明村陈家塘移民点模式建移民搬迁项目点,经巫某某与廖某某选定光明村老谷塘“龙腾坑”作为建设点。因项目所用地涉及到老谷塘组村民刘某某的山场,刘某某要求入股合伙,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巫某某、廖某某和曾某某、刘某某签订入股开发协议。2015年4月始,万安县芙蓉镇光明村委会和芙蓉镇政府将光明村龙腾安置点作为农村安居工程项目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2015年9月初,被告人廖某某、巫某某组织被征地的村民召开征地会议,村民因征地价格低未同意征地。之后,被告人巫某某私下找村民做工作,承诺给予每户一个宅基地和较高青苗补偿费的条件后谈妥征地意向,并代表光明村委会和征地村民签订了征地协议用于安居工程建设。
2015年9月25日,万安县发改委下发万发该投资字(2015)337号文件“关于芙蓉镇光明村龙腾扶贫移民搬迁安居工程集中安置点立项的批复”,明确芙蓉镇光明村民委员会为项目法人,规划占地面积70亩等。之后被告人巫某某便请人开始陆续在杨万线水陂边破土、挖沟、修水陂,后在刘某某家摆了酒席,举办了开工仪式。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巫某某等人在刘某某家召开第二次股东会,巫某某提出增加一个股东戴某某,由戴某某管账,股东相继出资。动工不久廖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因故提出退股,谈妥退股相关事宜后,巫某某承诺项目结束后给每人分红5万元。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光明村干部会上传达了芙蓉镇2015年重点工作决战60天会议精神,并成立了领导小组,被告人廖某某担任组长,明确龙腾安居工程由廖某某、罗某辉负责。
被告人巫某某、戴某某两人因资金紧张,邀请被告人罗某某入股,2016年1、2月份,三人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发该工程项目,明确三人股份比例和职责分工。三被告人商量成立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芙蓉镇光明村龙腾移民安居工程项目部,并刻制公章和开设账户,正式启动万安县芙蓉镇光明村龙腾移民安居工程建设,该项目工程挂靠在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2016年1月23日和5月6日,经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商议,以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芙蓉镇光明村委会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明确光明村委会向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资991741.95元用于龙腾移民安居工程的征地;该工程委托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建。被告人罗某某向社会融资后,于2016年3月、5月分两笔将借款转入光明村在芙蓉镇经管站账上,2016年6月20日芙蓉镇政府将征地款汇入被征地村民一卡通账户,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还通过私人账户向被征地村民支付了196万余元青苗补偿款。
2016年2月开始,在只有取得万安县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江西省林业厅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及吉安市国土资源局的“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并未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戴某某代建的万安县芙蓉镇光明村龙腾移民安居工程开始大规模施工,先修好桥梁和水陂后开始上山砍树,3月至4月在山场修道取土平基。2016年6月3日,万安县自然资源局芙蓉所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用地,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巫某某、廖某某商量后,边补办手续边继续施工。2016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提出用水塘置换两块屋基,面积约600平方米,被告人巫某某为了项目顺利进行表示同意,戴某某、罗某某得知此事后也表示同意。
截止至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戴某某共建33栋安居房屋以及道路等附属设施,经江西省东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勘测,龙腾移民安居工程项目占地面积共49.53亩。因无符合准入条件的安居户购买房屋,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戴某某以资金回收、付材料款、工人工资为由,在未经项目工程业主光明村委会的同意情况下,三人私自商议对外开售安居房屋,与33户不符合购买安居房屋条件的购房户签订“代建”协议作为房屋买卖合同,将31栋房屋、2栋屋基和一块空地全部出售。经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5年10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万安县芙蓉镇光明村龙腾移民安居工程项目收入总额为17457500元(含未收款86.85万元),合理支出金额为11090559.54元,非法获利金额为6366940.46元。经审查,已付民间融资利息951800元、2019年12月缴纳自然资源局的罚款67084.56元应作为开支予以核减,未收回款房款86.85万元也应核除,实际非法获利金额为:4479555.9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退款60万、戴某某退款4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借款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罗某辉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戴某某、廖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戴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49.53亩建设住宅,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万安县芙蓉镇光明村系龙腾安居工程的业主,被告人廖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戴某某属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巫某某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廖某某系本案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戴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梅春
检察官助理:罗海龙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巫某某、罗某某、戴某某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安县芙蓉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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