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巫某某,曾用名巫岳罗,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号,现住惠东县**镇**花园**栋**单元**。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2019年3月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衡东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3********,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翠地**栋**A。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2020年5月20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王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巫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巫某某系惠东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2017年注销),公司业务主要系帮当地鞋厂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报税、做账等。被告人王某某系深圳市*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公司业务为受国外客人委托订舱,负责舱位安排和核对提货单资料等业务。
2013年年底,秦某某经他人结认被告人巫某某后,提出其所有的衡东县**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出口退税资格,要求被告人巫某某为其提供鞋子的出口报关单,按照人民币0.09元购买1美元报关单的价格进行购买,被告人巫某某同意后,又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双方约定按照0.033元购买1美元报关单的价格进行购买。被告人王某某将**运货代公司承运的货柜以衡东**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交由深圳市**公司报关,再将报关单卖给被告人巫某某,被告人巫某某然后将报关单出售给秦某某,被告人巫某某还通过联系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鞋业名义申请报关,取得虚假的报关单。经统计,鸿某某提供的报关单共计21张(盖有“****海关验讫章”),金某某8张,盛某某2张,**公司向被告人巫某某支付购买报关单费用共计176279元,被告人巫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购买报关单费用共计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司出具的证明、企业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巫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巫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靖
二〇二〇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住广东省惠东县东兴街**路**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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