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13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小区**楼**室,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号**室。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楼**幢**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巫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在逃)约被害人宛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酒店吃饭,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在宛某某所喝的酒水中下药(含冰毒成分药物),之后三人将宛某某带至**酒店822房。在酒店房间中,被告人诱骗宛某某赌扑克“三公”,并在赌博过程中做局“出千”,骗取了宛某某人民币366000元。
2018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巫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沙头派出所民警侦查抓获。
2018年10月17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常平站派出所民警网追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被告人巫某某、林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笔录、扣押请单、银行交易流水、涉案微信号信息、**酒店贵宾结账单、北京大学深圳医院门诊病历及检验报告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深圳铁路公安处常平站派出所民警、深圳市公安局沙头派出所民警的查缉证词;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巫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涉案微信号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过程中有劝阻宛某某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已将犯罪所得主动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川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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