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巫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巫某某系**甲纸业有限公司洗料车间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塑料纸浆的分离和厂里面的废胶垃圾处理工作。2018年3月初,罗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巫某某,称能帮**甲纸业有限公司处理造纸废渣。被告人巫某某在明知罗某某没有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介绍罗某某与**甲纸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以每吨150元的价格将造纸废渣承包给罗某某处理。罗某某遂先后组织曾某某(另案处理)、龚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运输处理造纸废渣,并从曾某某等人运输造纸废渣的费用中抽头获利。2018年4月,被告人巫某某介绍罗某某认识四川省**乙纸业纸业有限公司(下称**乙纸业)的蒋某某;同年8月,介绍罗某某认识成都市**丙纸业有限公司(下称**丙纸业)的岳某某,罗某某先后与**乙纸业、**丙纸业达成造纸废渣处理的协议。被告人巫某某共从罗某某处获取回扣11950元。罗某某等人将造纸废渣运到乐山后,由罗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已处理)等人,在他们的帮助和指引下将部分造纸废渣秘密倾倒,罗某某自行寻找地点倾倒了大量造纸废渣。
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罗某某等人共从三家纸业公司非法运出造纸废渣8910.94吨,除在成都市金堂县境内非法倾倒约400吨以外,其余全部倾倒在了乐山市市中区境内。目前,乐山市相关政府部门已清运处置罗某某等人倾倒的造纸废渣2395吨,已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350007元。还剩余6115.94吨未清运,预计还会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不低于5993621.2元。
其中,被告人朱某某以500元每车的价格介绍罗某某等人将造纸废渣倾倒在市中区**镇“**坝”空地上。2018年5月7日至7月28日,罗某某等人倾倒在“**坝”造纸废渣51车,重量共计947.85吨,朱某某共计收取罗某某费用25500元。这部分废弃垃圾处理会产生运输费、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费共计928893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被告人巫某某、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朱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琰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巫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十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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