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392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403061********,单位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社区**区第**栋**楼,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诉讼代表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股东,联系方式139********。
被告人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06*****,汉族,大学文化,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城**-****。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路**号**栋**单元**房,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村**栋。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人巫某某、戴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开始洽谈向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电脑内存条DDR主体和耳扣的业务。因**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公司所需要的产品标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戴某某和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巫某某商议后决定使用进口保税料件“改性聚酰胺-6,6切片/已加入玻纤/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以下简称“改性聚酰胺”)作为原材料生产成品连接器“塑胶卡座B/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制”,经试用后达到预期要求。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日,**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向**公司销售成品连接器,内销折用保税料件改性聚酰胺74500.63千克,经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3054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梁某某着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巫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稽查审计报告,计税证明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30541.85元,被告人巫某某、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城**-****执行,联系方式135********;被告人戴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村**栋执行,联系方式137********。
2.案卷20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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