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黑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巷**号楼,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绰号“巫老幺”,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风儿”、“尹峰”,男,中共党员,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泸州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宜兵,绰号“杨兵”,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泸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鱼化乡双河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村委**楼。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涉嫌盗窃罪,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巫某某、尹某某、杨宜兵、龚某某、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华侨、杨宜兵、龚某某、巫得富、尹某某等人在江阳区蓝田镇石岭村12组33号家旁,将被害人梁某某放置的10X4型号铜芯剪断后,装到尹某某的川******宝骏汽车上,并于次日凌晨在江阳区**路将电缆线卖给魏某某。魏某某明知电缆线系赃物,仍予以收购。2020年6月24日经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340元。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张某某、巫某某、杨宜兵、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巫某某、尹某某、杨宜兵、龚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龚某某、巫某某、尹某某、杨宜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梁某某的电缆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持有的电缆线系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龚某某、巫某某、尹某某、杨宜兵、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宜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尹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龚某某、巫某某、尹某某、杨宜兵、魏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娟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巫某某、杨宜兵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8303****;被告人龚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68309****;被告人魏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9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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