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巫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4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幢**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巫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号经营**保健推拿店,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负责店铺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巫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共享店铺收益。
被告人巫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在经营**保健推拿店期间,多次容留女技师在店内卖淫,并抽取分成。具体包括:
1.2018年11月13日、2019年9月1日,张某某在**保健推拿店内两次为嫖客叶某某提供有偿性交服务。
2.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在**保健推拿店内为嫖客李某甲提供有偿性交服务。
3.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李某乙在**保健推拿店内为嫖客罗某某提供有偿性交服务。
4.2019年10月16日,车某某、张某某在**保健推拿店内为嫖客罗某某、燕某某提供有偿性交服务,并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10月16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民警在对**保健推拿店检查时将被告人巫某某抓获;同年11月18日,民警在福州市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同年11月27日,民警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幢**室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巫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容留他人卖淫,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佳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530598****;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775067****。
2.随案移送卷宗7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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