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60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吴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巫某某于2018年2月17日入职**(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公司)任仓库主管,负责公司所有仓库的财物管理、人事安排及调度车辆。被告人吴某某于2012年2月入职被害公司,2019年7月调任该公司**仓库管理员,从属于被告人巫某某,负责该仓库的进出货管理。被告人卢某某是与被害公司有物流运输合作的**货运公司的员工,根据被害公司的安排负责运输货物。2019年9月份,被告人巫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提议盗走其管理的**仓库内的液晶显示屏,吴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巫某某找到卢某某,将上述合谋内容告知卢某某,让其寻找下家,并让其在届时负责运货、销赃,同时许诺赃款由三人平分,卢某某表示同意。9月底,卢某某通过林某寻找下家,二人约定下家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元每片的价格收购,收到钱款后卢某某从中给予林某5元每片的好处费。与林某达成协议后,卢某某向巫某某谎称能以12元每片的价格销售,巫某某转而告知吴某某每片能销售10元左右。10月6日,巫某某趁公司要从仓库出货的机会,利用其调度车辆发货的职务便利,调用了卢某某驾驶的货车,由吴某某带领两个临时工将其仓库内4480片显示屏混在正规出货的物品中一起装人卢某某驾驶的货车,由卢某某运出厂外并进行销赃。10月12日,三人以同样方式侵占被害公司显示屏4480片。事后,卢某某分得102920元,巫巫某某分得61680元,吴某某分得10000元。
同年10月15日,被害公司发现被盗后报警,三被告人均已逃离深圳。后在公安机关电话规劝下,卢某某于10月18日投案自首,巫某某和吴某某于10月21日投案自首,归案后三人均已全额上缴非法所得,同时配合公安机追回所有赃物。经鉴定,涉案8960片液晶显示屏价值76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显示屏照片;2.书证:被害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订购单、仓储协议、送货单、入职登记表、出勤明细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劳动合同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视听资料复制件制作说明、存款凭证;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林某乙、陆某某、崔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巫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吴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吴某某、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吴某某、卢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巫某某、吴某某、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对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三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五份。
4.赃物已发还被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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