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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巫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巫某健,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古水镇蒙坑村委会某某**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诈骗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被害人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购买口罩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巫某某看到后,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防护物资紧缺之机,通过微信跟程某某联系,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程某某人民币1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生活花费。

2020年3月6日,巫某某到广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某某了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8日,巫某某的父亲代其退还1万元人民币给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2、书证;3、电子数据;4、辨认笔录;5、物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巫某某诈骗他人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小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内附光盘两个)。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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