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巫兴建,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兴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巫兴建在广汉市雒城镇天津路嘉铭悦城小区门口将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重约0.2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账支付。
2.2020年2月2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巫兴建在广汉市雒城镇天津路嘉铭悦城小区门口将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0.1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3.2020年2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巫兴建在广汉市三水镇场口的加油站旁将一小袋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10克)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某,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4.2020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巫兴建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家中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重约5克)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020年9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巫兴建到广汉市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兴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兴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兴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巫兴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邓爱玲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巫兴建现被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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