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巩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路**大厦**号半地下室炸烤串店内,盗窃被害人武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巩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街原**商场施工工地一房间内,剖开一捆8米长的无锡江南电缆表皮,从中抽走铜丝三根,重量共计约85斤。经鉴定,被盗铜丝价值人民币1700元。
3.2019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巩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路**装修施工现场,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的远东牌单芯电线100余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25元。案发后,该电线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电缆线销售送货单及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武某某、韩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睿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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