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巩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镇**村**巷**号。无前科。2018年8月2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甘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病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于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64********,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镇**村**巷**号。无前科。2018年8月2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甘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甲、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巩某甲、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巩某甲、黄某甲系夫妻关系。十余年前,巩某甲及其邻居巩某乙、巩某丙、巩某丁、赵某甲、巩某戊在本村文家滩修建了新院,巷内邻居共用一条巷道。2016年以来,被告人巩某甲、黄某甲以门前巷道为自己家所有为由,以辱骂、设置路障、泼洒污物等方式阻碍邻里通行,村委多次调解无果。2017年10月,邻居赵某甲、巩某丁、巩某己、巩某庚、巩某辛五人以在巷道内通行受阻,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为由,将被告人巩某甲起诉至甘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甘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巷道属集体所有,相邻各方均有在该巷道内通行的权利。后甘谷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向巩某甲送达该判决书,巩某甲拒绝签收,办案人员以留置送达方式向巩某甲送达了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巩某甲、黄某甲无视法院判决,仍我行我素,继续拦截、辱骂、阻挡巷道内村民通行,迫使邻居巩某戊、赵某甲两家搬迁至老院居住,导致新院闲置至今。村民巩某辛在2009年依法取得该处的宅基地使用权后,因害怕二被告人的阻挡一直未敢修建。
2019年农历12月,巷道内住户巩某丁往自己家新院拉家具,经过被告人巩某甲家门口时,被告人黄某甲以门前巷道为自己家所有为由,言语阻挡巩某丁拉家具,持续了半小时后,黄某甲离开巷内,巩某丁才得以将家具拉至家中。
2020年2月9日18时许,被害人赵某乙(赵某甲母亲)在其家新院打扫卫生后,出门经过巷道时,被告人巩某甲以门前巷道为自己家所有为由,阻挡、辱骂赵某乙,并将赵某乙推倒在地,后被其他在场人员劝开。
综上,被告人巩某甲、黄某甲的行为给当地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被告人巩某甲于2020年4月21日在其家中被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15日在甘谷县六峰镇六峰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治安处罚材料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赵某乙、赵某甲、巩某戊、巩某辛、巩某丁等人的陈述;证人巩某己、巩某庚、巩某壬、巩某癸、黄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巩某甲、黄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甲、黄某甲借故生非,拦截、辱骂、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甲、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巩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斌轩
检察官助理:颉海龙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巩某甲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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