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巩某某通过淘宝网账号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螺丝钉套管等枪支部件,后在家中利用角磨机、电焊机等工具改装制造猎枪一支用于狩猎,后被查获。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是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物证(照片);2.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淘宝订单明细、收缴物品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证言;4.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5.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有关规定,私自组装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可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1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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