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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巩某某从一河南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准备出售。2020年9月17日21时许,武都区公安局民警在武都区两水镇后村巩某某家中查处假酒锦绣陇南(46°)60瓶、金成州(45°)96瓶、五粮液10年(50°)12瓶、五粮液1618(52°)40瓶、五粮液水晶瓶(52°)10瓶、五粮春(45°)30瓶、贵州茅台酒(53°)6瓶,中华(软)15条、中华(双中支)2条、贵烟(国酒香30)1条。经甘肃红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在武都区两水镇后村巩某某家中查处的白酒、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以上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烟、酒市场价值153540元。

经查证,2018年初至2019年,被告人巩某某多次通过微信以每条200元的价格从外地男子李某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软)烟,并以620元的价格在武都区东江镇“浩轩”烟酒门市部销售,共计销售123条,销售金额76260元,违法所得51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力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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