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山西武乡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乡**村**号,暂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层,职业:大成仓储员工。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吸毒人员申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巩某某,后并通过微信联系、支付向巩某某购买毒品“甲卡西酮”。2019年10月至11月,巩某某共计6次向吸毒人员申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
2019年10月22日20时30分许,巩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贩卖给申某某150元毒品“甲卡西酮”,约0.25克;10月22日21时20分许,巩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贩卖给申某某260元毒品“甲卡西酮”,约0.5克;10月23日23时40分许,巩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贩卖给申某某130元毒品“甲卡西酮”,约0.25克;10月26日0时20分许,巩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贩卖给申某某270元毒品“甲卡西酮”,约0.5克;11月2日14时30分许,巩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贩卖给申某某250元毒品“甲卡西酮”,约0.5克;11月3日22时20分许,巩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贩卖给申某某100元毒品“甲卡西酮”,约0.25克。
2019年11月15日23时被告人巩某某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依法扣押毒品“甲卡西酮”,共计7.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六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9.8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旭彦
2020年4月23日
附:1.本案侦查卷共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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