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无固定住所。被告人某某甲2013年6月2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9年12月1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新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甲为实施盗窃打车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锦绣附近,下车后换上事先准备好的作案服装,随后沿马路向春柳方向行走并寻找作案目标。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来到甘井子区旺仔俱乐部,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撬门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 400元;后采用相同手段进入甘井子区凯尔得乐商店内盗窃,未窃得财物而离开;后又进入甘井子区喵萌小食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 000元;进入甘井子区陕尚秦风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进入沙河口区王家烧饼店铺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某某甲为实施盗窃打车来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财经大学附近,下车后换上事先准备好的作案服装,随后沿路寻找作案目标。次日1时08分,被告人某某甲采用相同手段进入沙河口区黑石礁街刘小辫面馆盗店内,盗走现金420元人民币;进入沙河口区衣缘小筑店内未窃得财物而离开;后又进入沙河口区肖扬造型内盗走现金人民币70元;进入沙河口区鼎屹豊奶茶店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进入沙河口区2016海鲜烧烤羊蝎子火锅店盗走现金人民币400元。
3.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甲为实施盗窃打车来到大连市高新园区大连理工大学南门附近,下车后换上事先准备好的作案服装,随后沿路寻找作案目标。次日0时58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采用相同手段进入高新园区咖秀造型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后进入高新园区东影眼镜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30元;进入高新园区小天使童装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进入高新园区一品海鲜烧烤店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 800元;进入高新园区金权鸭血粉丝店内未窃得财物而离开;进入高新园区爱朵朵咖啡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900元;进入高新园区吉茶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4.202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某某甲为实施盗窃打车来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街附近,下车后换上事先准备好的作案服装,随后沿路寻找作案目标。次日0时36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采用相同手段进入沙河口区悦榕朵朵蛋糕店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820元;进入沙河口区美咖造型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64元;进入沙河口区牛犇面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进入胡同里烤串店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某某甲盗窃总数额人民币19 004元,赃款均被其挥霍。被告人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孔某某作案时穿戴的服装以及背包;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商店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坦白又系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珊
检察官助理:王海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卷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