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晚,在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繁兴花苑三期127楼楼下,因车辆剐蹭石某某与巩某甲发生争执,后巩某甲叫来巩某某,巩某某到场后又因此事与石某某发生冲突并动手打架,导致石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巩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
3、法医鉴定;
4、被告人巩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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