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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91023被我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晚,在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繁兴花苑三期127楼楼下,因车辆剐蹭石某某与巩某甲发生争执,后巩某甲叫来巩某某,巩某某到场后又因此事与石某某发生冲突并动手打架,导致石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巩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

3、法医鉴定

4、被告人巩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保候审于现住址

2、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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