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巩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巩某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1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15时许,在蒙城县**镇**村**庄河坝上,张某与巩某2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巩某1到达现场,与张某发生口角和厮打,巩某1用拳头将张某的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巩某1的供述与辩解;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1. 证人证言:证人巩某2、巩某3等人的证言;
1.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慧影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巩某1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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