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街***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巩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由武都区赵坝廉租房驶往至城关镇蓝天广场,行驶至盘旋路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依法对巩某某血样进行了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巩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6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力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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