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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住河间市****村,无业。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沧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将该案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长城小型客车(冀J*****)沿沧州市海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大街交口东侧时, 因操作失误撞上路边围挡,造成车辆、围挡损坏。经责任认定,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

2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子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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