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住河间市**乡**村,无业。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沧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将该案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长城小型客车(冀J*****)沿沧州市海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大街交口东侧时, 因操作失误撞上路边围挡,造成车辆、围挡损坏。经责任认定,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
2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子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