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2011994********,汉族,专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现住正定县**中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巩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车沿正定县曙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警大队西侧路口时,与前方等候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冀A*****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巩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9.95mg/100ml,系醉酒。2020年4月16日,巩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现场笔录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慧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巩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