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303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杜儿坪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巷**楼**号,住同户籍地。2004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00时01分左右,被告人巩某某驾驶晋A****5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某某沿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街老军营西巷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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