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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巩某某与他人在芜湖市鸠某某鸠兹古镇一酒吧聚餐,期间饮用白酒、红酒、啤酒等,当夜凌晨1时左右,巩某某驾驶无号牌“宝雕”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古镇,并沿陈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棱路与中江大道交叉口东口时,摩托车前部与前方朱某某驾驶的皖B*****中型自卸货车的尾部发生追尾,导致巩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朱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被告人巩某某被送至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认定,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巩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3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刑事案件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抽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注销驾驶证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文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升/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生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86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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