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9005197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村**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现在**保险公司工作。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红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水库路段,与鲁******黑色高尔夫牌小型轿车相撞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1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在送检的巩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4mg/100ml,系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认定,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主动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春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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