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阜阳市**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号,现住阜阳市颍泉区**小区**楼**室。被告人巩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阜阳市颍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某系**美术作品(国作登字-2015-F-0017****)的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登记日期为2014年2月3日,该美术作品在有效期内。
自2018年4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巩某某通过网络下载“**美术作品”用于生产阜阳市**厂生产的“**粘鼠板”。2019年1月16日,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巩某某位于阜阳市**镇**街的阜阳市**厂内查获“**粘鼠板”38250张。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以中版鉴字[20191第(008)号出具关于《**美术作品》与安徽省阜阳市**厂“**粘鼠板”产品图案的异同性鉴定报告:安徽省阜阳市**厂“**粘鼠板”产品图案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阜)文移字〔2019〕第2号案件移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狼驰黑胶王美术作品》与安徽省阜阳市**厂“**粘鼠板”产品图案的异同性鉴定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佳慧
检察官助理:胡囡囡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4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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